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某市判决首例相关案件。该案原告称,因自己无某市户口,婚后与丈夫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请求确认共有产权。法院认定该房为其夫财产,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因是外地人没某市户口,房产证上只丈夫一人的名字。现丈夫请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黄女士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共有产权。昨天,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子应当属于丈夫的财产,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请求房子共有
原告黄女士回忆说,她与赵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50万元。买房时,她没某市户口,丈夫赵先生有某市户口。由于涉案房子只能由有某市户口的人买,他们在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赵先生的名字,黄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黄女士称,买房时她与赵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赵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与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子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子父母出资
被告赵先生不同意黄女士的说法。赵先生说,涉案房子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子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赵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他请求驳回黄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赵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赵母说,是她主动请求给儿子赵先生买房,她与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黄女士不认可证人赵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所有
法院认为,涉案房子是黄女士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赵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子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涉案房子应当属于赵先生的财产,原告黄女士请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子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子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