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事后双方并未至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离婚后,双方为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后购置了本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王女士回国后,两人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于7月签订了一份房产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其中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是,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还在冯先生名下。同年11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根据冯先生的声明,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至于过户登记,是因冯先生一直在找借口拖延才未办理。但冯先生则认为,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由王女士给付100万元买下房子,房子才去办理转让登记,后王女士没有给过自己100万,当然就没能办理过户登记。但现在自己拿不出这一口头约定的证据,只能认可赠与性质,但是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屋系冯先生婚前购买,属于冯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冯先生与王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