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析产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妻子拿钱给岳父治病。
李早年丧夫,王妹系李的独生女,1998年王妹与张文登记结婚,王妹结婚后,李一直独自生活。2011年李的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李某患心脏病需做手术方能治愈,可面对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李只能求助于女儿、女婿。可女婿张文吝啬不愿意出这笔钱,王妹无奈之下只得提起析产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给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虽然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赋予了夫妻一方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权,有力的保障了夫妻一方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以人为本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经法官释法叙理,被告已同意妻子拿钱给岳父治病,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