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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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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侯强与秦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侯强自己开了一间公司做物流生意,事业刚起步。由于侯强没有婚房,秦璐的母亲对这桩婚事提出了反对。为了能让儿子早日成家,侯强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准备为儿子买房。可是老两口筹了很久仍然无法支付全部房款,秦璐于是说服自己的父母也出一部分。就这样,婚房终于解决了,并且登记在侯强名下。其后,两人顺理成章地领了结婚证。

 

两年后,侯强又动起了扩大生意的念头,不仅把婚房抵押出去向银行借了一大笔款,为了节省开支还动员秦璐和他一起住到厂里。秦璐虽然很不情愿,但是依然体贴地顺从了侯强的意思。

 

侯强也很争气,两三年的功夫就把贷款全部还清了。秦璐也是在无法忍受工厂的恶劣环境,极力主张搬回家住。可房子早已被侯强出租给了一对老外夫妇,并且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每个月可以收好几千的租金呢!”侯强十分得意。后来,秦璐觉得侯强为了赚钱走火入魔了,丝毫不注意自己的感受。而侯强则强调自己为了家庭才如此打拼,虽然辛苦但也甘之如饴,没想到居然无法得到秦璐的理解。就这样,两人的感情在争吵中逐渐消磨殆尽了。秦璐不想继续把青春耗在侯强身上,于是提出了离婚。侯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自己名下的婚房,侯强不同意秦璐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这是婚前自己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秦璐无权请求分割。

 

律师解惑

 

双方父母一起出资买房,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案例中诉争的房产仍为双方共有,而非侯强的个人财产。但共有状态并非共同共有,而应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就为该方子女个人所有;第二,必须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如果双方父母出资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那么无论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多少,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的共同共有;第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在适用情形上并不区分婚前还是婚后,只要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上述情形,就可以适用该条款,认定双方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另外,上述分析和结论,是基于推定父母的出资是对一方或双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对购房进行出资,是否就一定是赠与呢?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或者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为保全自己的资产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否认赠与行为,进而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

 

若父母否认赠与,应该怎么处理呢?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在出资时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因此,一旦将来产生纠纷,往往很难拿出有利确凿的证据,致使出资性质难以断定。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准。此外,还需要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对借贷关系提交相应的证据。实践中,一般需要出资协议或借条,并且还需以资金为线索,以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否则该出资行为是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的真实用途,对于赠与还是借贷,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借贷一方还是双方,尽可能做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子女婚姻万一发生变化,在分割财产时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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