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代理了2起比较特别的离婚案件,这两起离婚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如登记姓名错误,登记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等,以至于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出现诉讼主体不符合的情况,从而导致法院不予立案。从法律上来讲,本案是否还有救济途径呢?有人说可以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但是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规定,民政部门只对受胁迫登记的婚姻,予以撤销,其他理由的婚姻登记不会主动撤销。本来也有另一种救济途径,那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但是出现这一类纠纷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般发生在2006年以前,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最长不超过5年,所以20006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最终的结果,法院会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至此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已完全阻断。
笔者就此事已上书最高法院及民政部,希望两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措施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笔者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与民事庭的法官及行政庭的法官均进行了多次沟通,法官们也是想办法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最终研究的结果是,按法律程序,此问题他们也无法解决。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是否真的无法解决了,笔者经过研究,认为只要法院和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各开一扇门,这一问题就有解决的途径,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由原告称结婚证遗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一份婚姻证明,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而这份证明只写上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而不要将身份证号码写上去,如姓名也不同的话,可要求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曾用名的证明,证明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然后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至此,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得以解决,法院可依法按程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