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无法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何某在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两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第六种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