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婚姻法》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三)“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
(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二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三是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五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六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下落不明的。上述情况,不是女方存在过错,就是女方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致使其丧失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六)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一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实务难点
1.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处理方法
一是男方提起离婚请求,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女方有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之任一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有上述任一情形的,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