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某和妻子陈某,两人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1子。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妻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妻子。
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王某某感觉在一起没有快乐,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是婚内借款是否该偿还,双方各执一词。妻子陈某拿出借条作为证据,主张王某某应按约还款,施某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亦为共同财产,可以不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有效,故判决支持陈某的的诉请。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借款比较常见,但各大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婚内借款,系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非属夫妻财产约定;有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借款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