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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无正当理由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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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咨询网  阅读:

    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小孩。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破裂,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11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各自理。原、被告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双方均应允许各自的小孩互相来往,不得阻挡。离婚后,被告在萍乡城内打工,其抚养的女孩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在探视小孩过程中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被告对小孩照顾不周,小孩脸上生了“萝卜丝”;被告不让其探视小孩,剥夺了原告看望小孩的权利,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小孩的感情,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在离婚后时隔三个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成人,并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各自理。该离婚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因在萍乡城内工作,将其抚养的女孩由其父母照顾并经常回家教育抚养小孩,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以及被告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实;而被告并未丧失抚养能力,其抚养的女孩属10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被告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定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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