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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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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网  阅读: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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