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引起离婚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遇到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不祥,电话联系不上而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体的处理过程中常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一些误解,如一方不知情,莫名其妙被离婚;公告送达了为何不判决离婚;在此,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见,一方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一个条件,何谓下落不明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有村委会或派出所、村民或邻居及近亲戚的证明可认定为一方下落不明,才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程序,是送达的一种方式,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是一样的,都是起一个通知的作用,只解决程序上的问题,若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审理,但与是否判决离婚并无必然联系。
离婚案件属解除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出庭是一条原则性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满二年,另一方当事人欲起诉离婚,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理。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68条的规定,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二、一方当事人(原告)拿着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已被宣告失踪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之规定“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判决双方离婚。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外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在家一方往往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法院可受理该类案件,但是否判决离婚要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被告缺席的离婚诉讼,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更要规范,一要严格审核原告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如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查实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被告未出庭质证,承办法官应全面严格审核认定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保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要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才能判决离婚;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不具备上述情形,即使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起诉离婚,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后也不能判决离婚。因为夫妻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一旦作出判决离婚便难以恢复,审理此类案件要细致、谨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