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存款共有 擅作处理自己担责
针对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郑某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擅自处分的共同存款17000元,由其从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中支付。
郑某与高某于1993年结婚,次年生一女儿。多年来,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3年3月,因双方发生争吵,郑某即带着女儿居住娘家,与高某分居。期间,郑某从共同存款中取出20000元,并在未与高某协商的情况下,用其中的17000元为女儿买了一份保险。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及分割共同存款。高某同意离婚和由郑某抚养女儿,但对郑某为女儿买保险所花的17000元,不同意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支出。
法经审理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显然,郑某一次性消费17000元,为女儿买保险,数额较大,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围。郑某在未与高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