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方,分割财产时怎么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13917227080  阅读:

    李某与唐某婚后一同到外地务工,二人打工期间的收入交由李某保管。20139月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311月,分二次支取了以其名义存在银行的共同存款4.7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离婚。庭审中,李某陈述其已将前述存款用于请朋友吃饭、生活开支等。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某系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主张共同存款由其个人分割。法院李某在与唐某分居生活后的短时间内支取共同存款4.7万余元,且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去向,李某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夫妻共同存的分割上,法院认定妻子支取存款后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存款去向,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由唐某分割4万元,由李某分割0.7万元。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