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妻子结婚两年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张男现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房产;妻子不同意,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该房应属于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张男对该套房产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请求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该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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