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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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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案情:

 

  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经人介绍于2003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莒县、五莲县、潍坊、济南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 000余元,被告支付11 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3月,原告陈民燕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006420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孙立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陈民燕经济帮助人民币5 000;二、驳回原告陈民燕要求被告孙立爱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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