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决定结束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对于双方财产的处理上,却犯了难。原来,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协议分配时,对于李某名下所享有的10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割,而李某则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其个人的补助,具有人身属性。
那么,到底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平均分配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相应的,除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哪些隐性的财产性收益还应当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应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男女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总的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明确能够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比较典型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