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马先生遭遇烦心事:其妻李女士起诉离婚,而法院把夫妻俩唯一一套房子判给了李女士,认为这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却只给了马先生区区10万元。
据马先生介绍,2003年7月他与公司的同事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李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她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其妻李女士当时表示:“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婚后的夫妻俩能有一个温暖的家。”马先生听后很感动,所以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令马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马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每个月都是自己在辛辛苦苦地偿还房贷,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虽然产权证是婚后取得,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为,并不能以此作为物权取得的凭证。因此,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李女士负责归还给马先生。
马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严重显失公平:“这房子就应属于我们夫妻俩的。退一步说,就算法院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俩的,我也应该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啊。当初买这房时合同价是35万元,如今房价已涨到150万元。按照法院的判决,我却只拿到了区区的10万元,在如今京可能连一个小厨房都买不到!我真是无家可归了。”随后,马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