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不满单纯的网友私会变成交易,顺手牵羊盗走网友财物。近日,金山区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2月15日,亭林派出所接到报案,市民王女士诉称自己的手机和现金被人偷走,可是对案发的经过,她却支支吾吾,一副难以启齿的表情。
原来,年过四十的王女士一年前跟随丈夫来沪打工,丈夫时常上夜班,留下自己独守空房。在女伴的点拨下,王女士迷上了微信聊天。不久,一名微友通过微信“摇一摇”找到她。对方在朋友圈发布的励志话语、风景照片打动了王女士,两人开始热聊。该男子是北方人张某,自称“90后”,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其开朗的性格很快获得王女士的好感。
案发前一天适逢情人节,原本想和丈夫过节的王女士得知,丈夫要上夜班。于是,王女士答应与张某相约情人节。当晚8时,待丈夫出门上班后,王女士在约定的教堂旁见到倚着电动车的张某。两人没有聊上多久,张某便向王女士提出去宾馆开房,王女士答应了他的请求。王女士寻思着当天是情人节,便向张某提出要300元钱,给自己买点礼物。张某爽快地掏了钱,王女士满心欢喜,把钱塞进手机保护壳内。半夜醒来,王女士发现枕边的张某不见了,随身携带的现金和手机也一同消失。王女士报了警,民警调取宾馆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凌晨2时许匆忙离开宾馆。
到案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张某交代,自己系来沪务工人员,由于一个人在这里打工,觉得无聊便想找个网友聊聊天。案发当晚本无意盗窃王女士的财物,只因王女士提出要300元钱,便骤然心生厌恶。凌晨2时,辗转反侧的他起身拿走了王女士的财物。
【以案说法】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钱物已扣押并发还,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金山区法院 徐永其 陆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