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其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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