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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外有家 妻子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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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与丈夫王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可爱的女儿降临人世,之后王某下海经商,但初期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李某除了照顾女儿与丈夫外,还利用有限的空闲时间接了许多翻译工作,利用自己的外语强项赚点钱,以贴补家用。2000年王某的公司争取到市政府的一个项目,公司步入正轨,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与丈夫,李某就辞去了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但有了钱的王某已经悄悄开始变化,两人的婚姻已经走到悬崖边。原来在2003年,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谭某,谭某年轻、貌美,两人很快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2004年,谭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王某知道后非常高兴,专门为谭某购买了一套房屋,让谭某在里面安心待产。十月怀胎,谭某生下了一个儿子,于是王某就常常留宿在谭某处,对外声称自己是谭某的丈夫。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三年。直到2007年的一天,一直被王某安抚会与李某离婚的谭某再也受不了,带着儿子冲到李某家里大吵大闹,让李某与王某离婚,把王某让给自己,直到这时李某才如梦初醒,原来自己一直是生活在幸福的假象里,那一直以为握在手里的幸福不但变了质,而且这幸福是否还属于自己,也要大大地打上一个问号。

 

  【承办经过】本所的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了解了基本案情,然后询问李某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是继续维持这段感情,还是结束这段婚姻?李某的回答很坚决:“离婚”。针对这一要求,承办律师告诉李某,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可以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再起诉,关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一并解决,另外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是否需要承办律师为她提起重婚的刑事自诉。李某同意先协商,至于是否要提起刑事自诉,李某表示要考虑一下。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承办律师决定分三步展开工作。第一步收集证据,第二步争取调解,第三步如果调解不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和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根据这个工作计划,承办律师开始证据收集工作,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承办律师顺利调取到王某为谭某购买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并从该房屋所在居委会调取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还从李某所在小区保安和警方处,调取了谭某曾带儿子到李某处吵闹,要李某把王某让给自己的情况记录。结合李某提供的夫妻财产清单,承办律师及时完成证据收集工作。

 

  接下来,承办律师邀请王某到律所谈话,希望能和平解决他和李某之间的婚姻问题,初时王某也同意好聚好散、和平解决问题,但在得知李某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分割谭某名下的房产和汽车时,王某勃然大怒,态度变得非常强硬。于是承办律师将收集好的证据材料和为李萍书写的民事起诉状与刑事自诉状拿给王某看,希望王某能认清形势,理智解决双方问题,考虑到自己确实有过错,也不愿卷入刑事案件中,经过多次协商,王某最终同意李某的方案,双方协议离婚。

 

  【律师心得】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丈夫成功后抛弃糟糠之妻的案件。李某为了丈夫和女儿,甘愿放弃自己的事业,丈夫王某取得成功后却与另一个女人共筑爱巢。王某的行为无论如何难以让李某接受。在婚姻已经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财产方面的权益,这是办案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当今社会由于正处于剧变的转型期,向王某这种“陈世美”的行为已不鲜见,原因往往是女方一直承担照顾家庭的角色,久而久之造成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从而导致明明是自己受害,却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我们在憎恶负心丈夫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教会这些受害的妻子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同时婚姻法规定,离婚的过错方,财产分配时应少分,同时受害方还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王某这样的负心丈夫的行为,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李某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实生活中,许多与李某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终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本案中李某恰恰相反,在得知真相后第一时间想到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律师提供足够的时间,得以及时把王某与谭某公开同居的证据固定下来,为以后的谈判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另一方面,李某与王某毕竟共同生活多年,又有一个女儿,真将王某判处刑罚,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作为妻子的李某也不愿意。因此在解决双方问题时,承办律师尊重李某意见,仅将刑事自诉作为谈判的筹码,并没有真的准备提起刑事自诉,最终通过谈判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的权利得到了切实的维护,王某也避免了牢狱之灾。这也警示现实生活中的那些婚姻受害者,与其去与对方争个鱼死网破,还不如切实的想到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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