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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小三侵害的方法-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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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许多人认为,夫妻财产只能在离婚的情形下才能分割,那么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任意挥霍财产,又不愿意离婚的时候,就没有保户自身权益的办法了吗?

 

    貌似是这样的,我国民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物只有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或者共有关系基础丧失的情形下才能分割,因此以往的实践中,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才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真实的情况呢?出乎很多人意料,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一些情形下,不需要先起诉离婚,可以直接起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 不离婚照样分财产!

 

    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林先生感情出轨,还出资给小三买房。伤心之余,妻子郑女士需要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还能给婚姻一线生计。她该怎么办呢?

 

    林先生是浙江苍南人,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郑女士说,2001年丈夫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吴姓女子。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购置房屋,和妻儿一起搬到上海居住。但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20113月起,林先生索性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郑女士后来发现早在20099月,林先生就从账户划走230万元,为吴某在徐家汇地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林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是可忍孰不可忍,郑女士开始了保护自己的战斗。 聪明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为何郑女士没离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周围的人看来有点摸不着头脑。其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郑女士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置房屋,属于上述法条所写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法院也是认可这样的请求的。法院认为,林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郑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林先生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郑女士较多份额。法院判令林先生给付妻子银行存款9.8万元及股票折价款80万元。

 

    那么,选择起诉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

 

    针对以上事项,聘请律师将会很好的搜集到有关分割财产理由的证据,尤其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情形,律师可以帮助您在相关的单位调查与以上行为有关的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转移的财产的根本来源。确定财产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又快又准的确定财产范围,防止财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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