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网 13917227080  阅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屋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于房改房分割一般宜在取得全部产权后进行分割,并以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此外,当事人已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也适用此条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