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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收集对方隐匿转移银行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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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网 13917227080  阅读: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11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不会接受调查申请书,所以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细心收集、保存。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10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10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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