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由:6月1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令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罗某2000年9月经人介绍后双方恋爱,2000年1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1月18日生育一儿子。由于夫妻在共同相处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原告发现丈夫喜欢拈花惹草。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原告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在外面与一个女子关系暧昧。2011年12月,被告还与那个女子拍摄了婚纱照。2012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原告邹某与被告罗某虽属双方恋爱结婚,但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被告在婚后不能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拍摄婚纱照,此举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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