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久治不愈,病情发作时常乱打人、乱砸家具,2011年7月,妻子王某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自愿将膝下儿子独自抚养成人,不要李某给付子女抚养费。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某的父亲李华(化名)辩称,李某患精神病是实,但是李某在以前身体健康的时候挣了不少钱,都由王某保管,只要王某同意孩子跟随李华生活,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万元,就同意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查,王某的孩子不满10周岁,长期跟随其外祖父、外祖母生活;王某与李某已分居多年,并且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准许;王某独自在外务工挣钱抚养孩子;无证据证明王某与李某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李某随李华在农村生活;除李某外,李华还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
【法院判决】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孩子随王某生活,李某不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经调解无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王某与其长期分居,并多次起诉与其离婚,说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维系这种关系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李某身患精神疾病,发作时乱打人、乱砸家具,子女随其生活,显然对子女成长不利;儿子长期跟随王某的父母生活,强行改变这种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也是明显不利的。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因此,只要孩子的父母一方健在,未经孩子的父母同意,爷爷抚养(监护)孙子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本案中,李华要求抚养孙子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婚姻法》第36条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此类推,虽然王某与李某离婚,孙子还是李华的孙子。李华完全不必担心因为不养孙子,孙子就变成别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