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离婚后,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被发现,受欺诈一方可起诉或申诉来维权
方秋(化名)与许理(化名)是一对富有的夫妻。创业时,二人相敬如宾,有了钱,矛盾产生了。在结婚6年后的今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我还有100万元股权……”许理说,她在3年前背着方秋向某某市一家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现在既然要分手了,也不隐瞒了。最后,二人经过协商,确定100万元股权归方秋所有,由方秋补偿许理100万元。
按说,股权分割后,夫妻双方离婚手续也办完了,二人该分道扬镳,各走各的路。但不久,这100万元股权,因某某市那家企业濒临破产,变得复杂起来,二人再次对簿公堂。
离婚分股权起争端
“这是她给我设的一个陷阱呀!”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咨询的方秋,十分激动地说。他完全不知道前妻在某某市投资入伙的事,也根本不清楚该企业经营状况。
离婚时,许理提出了入伙的事,他才知道在某某市的合伙企业股东有许理,由许理参与经营管理。方秋提出离婚后,经合伙人同意,办理了股权转移。6月份便参与了合伙经营管理。然而,仅仅过了1个月,他们合伙的某某市厂子因去年欠有较多外债被法院查封,他分得的100万元股权也胎死腹中,并要承担连带责任。
“可按法院生效调解书,我必须付给许理现金100万元。”方秋说,分来的股权转眼成了债务,还要给付前妻100万元现金,这让他雪上加霜。为此,他和许理一直在争论,同时,他想通过法律渠道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中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作为当事人,是直接起诉,还是申诉再审?方秋一头雾水。
法官之间观点不一
为此,方秋来到法院起诉。可针对他这种情形,接手此案的几名法官也有不同看法: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调解书中双方对财产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持第一种意见的法官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变更和撤销协议内容应该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只要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
但有的法官认为,通过法院调解的离婚案件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是不能再次起诉的,只能再审。
持第二种意见的法官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一方为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目的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9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虽然是针对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法院协议离婚的就不能适用。
起诉申诉都能维权
根据方秋的情形,律师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和撤销。当事人如果有新证据能证明该文书确实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律师说,在方秋离婚案件中,被告许理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达到了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目的。方秋以此为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即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是可以的。
那么,方秋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回答是肯定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虽然第8条、第9条主要是针对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对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形怎么处理,无明文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确是一个空白。但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双方自愿行为,也可参照《解释二》的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离婚欺诈未能得逞
律师认为,方秋与许理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对100万元的股权,视为现金来分割,存在不公正。许理参与管理,应当知道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情况,分割共同财产时,存在着欺骗行为。
离婚后,原告方秋才发现债务。依照《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方秋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在分割股权时,许理应当知道该企业存在较大债务,但还以现金形式分配股权,自己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把股权的风险转移给了不知情的方秋。在离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方秋既可选择直接起诉,也可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 在律师的指导下,方秋选择了起诉。近日,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方秋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