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20年生育一子一女,却未进行结婚登记,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准许妻子诉请?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1991年初,新萍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刘某入赘新萍家,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一子。因新萍一直在外务工,1998年刘某也外出务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新萍诉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且刘某很少对子女尽抚养义务。遂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依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规定,新萍与刘某的婚姻属事实婚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新萍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故对新萍的诉请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新萍与刘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