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我与樊某结婚五年了,户口都在唐山,婚后我们一直在上海打工,租房居住。现在老公有了外遇,我想起诉离婚,必须回唐山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上述规定,杨女士和樊某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所以杨某不用回唐山起诉离婚,可以在上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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