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李杰共同所欠其胞姐何莉债务未还,而被告上法庭。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何鸣、李杰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何莉借款人民币27万元。
2006年9月8日,何鸣、李杰共同出具借条,向何莉借款27万元,借条中写明“今借姐姐何莉270000元以作提前返还房屋贷款之用,从2006年年底开始还姐姐30000元直至还完全部本金,还清本金另加60000元作为借款利息”。借款后,何鸣、李杰未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期限向何莉归还借款。2007年,何鸣、李杰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何莉的债务共同承担。
审理中,何莉认为,因债务系何鸣、李杰共同所借,因此,要求何鸣、李杰共同归还债务。何鸣以与李杰已经离婚为由,同意归还一半债务。李杰则称自己已经交给何鸣9万元归还何莉,现同意归还余款一半。
法院认为,被告李杰在诉前调解时称已归还原告9万元,因原告及被告何鸣否认该节事实,且被告李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于被告李杰之主张,难以采信。因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举债,如今虽已离婚,但不能因离婚而对抗所欠的原告之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