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汪女士2003年结婚,2003年10月份,二人生育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随后,汪女士仍跟随李先生生活。但原告李先生认为,妻子的病情,对他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双重打压,导致他心力交瘁。考虑许久,李先生决定和妻子离婚。但此举遭到妻子汪女士家人的反对。
经过律师查明:汪女士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也70多岁,且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没法照顾这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
庭审现场,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李先生要求离婚的主张。声称李为省钱不再给女儿继续治疗,要求离婚纯粹是为了甩包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汪女士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但医院也没有出具无治疗必要的证明。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如果判决李先生与汪女士离婚,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的责任,汪女士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
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