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此明确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指出,人们生活困难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由社会保障、救济机制加以解决,而在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必须寻求一个解决途径,以法律的形式让婚姻的配偶负担起这项任务。按照此规定,本义是经济方面的强者对弱者进行的一种帮助,宗旨是对弱者的救助,主要是对女方利益的保护。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规定为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可以说住房问题无论在城镇还是乡村,就我国目前人们生活的水平现状来看,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该案被告现无房居住,原告应给予帮助。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法律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关于帮助的形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以往住房作为帮助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具体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如果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方生活困难,决定采用金钱作为帮助形式的,可以判决由另一方一次性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进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