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最近接到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三因妻子在十六年前红杏出墙并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孪生子由被告抚养,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判决。
据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了解,该案原告张三(化名)年逾四旬,1987年,在媒人的介绍下,张三与小红(化名)相识,不久二人在乡政府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红为张三生育一女,1996年,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随着孪生子的长大,张三发现孪生子与自己差异日益明显,2011年9月,张三委托一鉴定机构对其中一个孪生子进行DNA亲子鉴定,该鉴定机构做出了排除张三与孪生子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鉴定结论。张三随即向大竹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要求小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原告非亲生双胞胎孩子,其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抚养非亲生子16年,在精神上受到损害,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亦合理合法,应该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