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1、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2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2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3、事实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