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无权爆妻子隐私”,除了侮辱、诽谤之外,法律还规定有些事情即使是事实,因为涉及私隐也是不能传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那么何为隐私呢?我国民法立法相对比较落后,法律上并无隐私及隐私权的明确概念。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通俗地说,隐私权就是自己私生活事务不为外人所知悉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如果事实成立,那么马蓉和宋喆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情属于马蓉或宋喆的隐私没有错,而妻子与自己的经纪人出轨也同样属王宝强的隐私。而王宝强出于愤怒也好,为了寻求道德支持也罢,他有没有公布自己这一隐私的自由呢?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一方面是王宝强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马蓉嫁给王宝强之后作为知名艺人的妻子也属于公众人物,对于一些公众人物,公共利益很多时候会附着在其个人隐私上。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就应当有所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要求其让渡一部分的隐私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出轨行为就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违反,披露违法行为显然也是隐私权受公共利益限制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