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应该支付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的学费?
案情简介:王某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王某父亲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为王某选择了民办大学,并交纳了10万元的学费。王某父亲事后同王某母亲交涉,要求其承担学费的一半,遭王某母亲的拒绝。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学费的一半。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解答:故王某的父亲在未取得王某母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王某就读并支付高额学费费,应由王某的父亲自行承担。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应在必要、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自身能力及社会一般接受度为限,上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所支付的学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