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5年,婚内共同购置A房产一套。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A房产。审理中,李先生同意离婚。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均主张A房产的所有权,但无力折价补偿对方。
审理中查明,A房产系王女士和李先生名下唯一一套房产,除该房屋外双方均无其他住房。
问:在双方均主张共有物所有权但表示无力折价补偿对方的情形下,法院会如何裁判该共有物的产权归属?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的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在共有关系结束时,应当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房屋归一方所有,支付对方房屋补偿款;
经双方同意,对共房屋进行拍卖,分割卖房款。
二、例外情况,判决按份共有
- 前提条件
双方仅有一套共有房屋;
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
2、处理方式
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
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7]135
四、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补偿
离婚房屋的分割,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