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林某于1988年7月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子。夫妻俩开始感情较好,自打儿子出生后,林某便恶习缠身,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长期在外四处游荡,因盗窃4次被判入狱。
妻子余某靠打工维持生计,为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在丈夫林某第4次入狱后,余某也未提出离婚。但林某毫不珍惜余某的付出,出狱后依然恶习不改。2008年不辞而别,3年多来音信全无。余某自觉与林某夫妻恩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林某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林某曾4次入狱服刑,给余某心灵带来极大创伤,且余某服刑期满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缺席判决余某与林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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