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恰逢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拥有城镇户口的大儿子在得知自己的弟弟因此而得到140.5万元的土地补偿补助款时,认为自己也应该继承母亲应得的28万元。6月24日,城关区法院对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作出宣判,驳回原告陈某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和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1982年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将户口迁至甘肃永昌河西堡电厂,成为城镇居民。2012年6月,母亲王某因病去世后,一项目开始征收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石沟村集体土地。小儿子陈某平名下的9.49亩集体土地被征收。2013年3月20日,青白石乡石沟村民委员会给陈某平发放征地补偿补助费140.5万元。拥有城镇户口的大儿子陈某和获悉此事后,认为陈某平被征收的土地应该是3个妹妹、母亲、陈某平5个人以家庭承包的耕地,因此该补偿补助款应为5个人共同所有,即每人应得28万元,依照法律规定母亲应得的补偿款应当由子女依法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王某的征地补偿款28万元。
庭审中,陈某平辩称,该征地补偿款是其与妻子以及三个孩子的征地补偿款,其母亲的户口早已于1985年就转到妹妹陈某花名下,所征耕地与母亲王某无关,请求驳回陈某和的诉讼请求。
城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助费140.5万元是陈某和母亲王某死亡后,村集体对被征集体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的土地补偿,而并非陈某和母亲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陈某和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陈某和不是被征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无权享有被征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