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丧子已是人生至悲,更何况失去的是独子,还要与前儿媳为争遗产连续6次闹上法庭,反目成仇时亲耳听着前儿媳赌咒“我以后嫁人,肯定让你们的孙子改姓,绝不姓你们家的姓”……厚厚一摞起诉书、判决书、上诉状,记载着钱氏老夫妇晚年生活的惟一大事,每一个字,滴滴如血,斑斑似泪。
6场官司已经宣判了5场,最后一场一周后也将宣判。但法庭上的胜与负对当事人双方已经没有什么实在的意义了。在这一串案子里,没有一个是胜利者。
一、独子猝死——遗嘱是真是假?
2007年,钱老夫妇的独子钱蔚没能熬过“七年之痒”,与结婚7年的日本籍妻子离异。当年9月,他与第二任妻子杨木林完婚。但老两口依旧对很合他们心意的前儿媳念念不忘,婆媳关系十分紧张。
2011年12月,钱蔚在出差途中突然猝死。在巨大的丧失亲人的悲痛之中,双方的矛盾不仅没能被失去共同亲人的泪水化解,反倒瞬间激化,几近势不两立,很快闹上了法庭。
最先爆发的纠纷还是为了房子。2012年,钱母手拿一份儿子写于2005年8月的遗嘱,将丈夫、前儿媳、孙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儿子名下一套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住房。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记载,这份钱蔚以“我的房产安排”的形式立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天通苑的这套房产各种费用共计62万,其中母亲出了42万。作为独子,我决定孝敬她一生并使她安度晚年。母亲有生之年对此套房产有使用权、买卖权。若我出现身体意外,愿将此套房产由母亲一人继承”。
在接手钱老夫妇与前儿媳的遗产争夺战的委托后,律师马上提出了一个意见:谁在“实际占有”这套房子?从遗嘱上看,案件本身不会有太大波折,但如果前儿媳实际住在这套房子里,今后即使拿着法院判决,实际执行起来也不可能一帆风顺。由于此时双方都拿着房子的钥匙,而且虽然房子闲置,里面却放着部分前儿媳的物品,钱老夫妇干的第一件事情是:换锁。当前儿媳提出要求返还房间内的财物时,按照律师的建议,二人的答复是“可将所有财物列出清单,我们负责请搬家公司送到指定地点,如果认为物品有损坏或缺失,可以向法院起诉”。
杨木林接到起诉消息后表示,自己从来就不知道有这么一份东西,而且遗嘱是写在一张随便从笔记本里撕下的纸上,看上去很不严肃,又是由作为受益人的前婆婆保管并出示,所以不可能是真的。如果遗嘱不属实,那么房子应该按照遗产的法定继承标准进行分配。
在法庭上,鉴定这纸遗嘱的真实性成了案子关键。历经了一番波折,法庭最终成功调取了钱蔚结婚时在婚姻登记处的签名,以此笔迹作为样本,对遗嘱的书写字迹进行了鉴定,最后认定,遗嘱属实。
二、婚内借款到底应该怎么算?
2012年,钱母又一次将前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查清儿子名下的全部财产,并且要求前儿媳首先还清所欠债务之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标准,继承儿子的遗产。而这些债务中就包括上个案件里购房时所欠下的40多万。
“房子都给你了,你又来要欠款?”局外人听到这个要求都不免目瞪口呆:既然钱蔚借母亲的钱是为了买房子,而房子又明确指定给母亲继承,而且该继承关系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个“债”还不能算还清了吗?
根据法律原则,当事人身亡,但债务并不消灭。“这套房子已经是钱蔚的财产,他怎么立遗嘱,跟他欠谁的债务没有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将财产留给他的母亲,这并不是还债行为,而是继承行为。”
第二个纠纷牵扯到了钱蔚的日本籍前妻。2007年两人离婚,钱蔚先后支付了离婚协议金900万日元。杨木林说,当时钱蔚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她和钱蔚结婚后,拿出自己的钱,“借给”丈夫,才解决了问题。
律师说,被告一方提出的理由涉及到一个非常罕见的法律现象:婚内债务。“通常我们都认为,夫妻结婚之后,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夫妻之间谈不上谁借谁的,谁欠谁的。但是,如果各种因素都符合要求,"婚内债务"其实也是可以成立的。”
律师认为“婚内债务要想在法律上获得认可,需要好几个前提:第一,双方要有明确的个人财产;第二,要有书面协议;第三,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作出约定,对他们二人是有效的,但是不能用这个约定来对抗第三人。”“对婚内债务,从法律上必须极其慎重,否则它就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赖账的利器。”
“具体到这个案子,如果钱蔚和杨木林之间没有就婚内借款问题立下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考虑到他们的婚姻关系,这笔财产就应当默认为是一种赠与,因此不能将这笔款项从钱蔚本人的遗产中剥离开。”
在这场官司里,真正最让人头疼的还不在于各个法律难点,而是如何查清钱蔚名下财产的真实状态。作为一家跨国企业的中层干部,钱蔚的财务状况非常复杂:债权、债务、基金、存款、股票……各种各样的银行账户应有尽有。为了弄清他名下的财产,原告老两口在律师和法院的帮助下,成功地从银行方面获得了儿子名下的多个账户,并查清了里面的资金。
在这个艰苦的过程中,老两口在律师的协助下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股票账户。但是如何去查找这个账户的变动情况?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配合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在这个账户里,老人又找到了万余股中信证券(600030,股吧)的股票。
2013年12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杨木林向原告支付30余万元。
三、补助金该平均分配吗?
一波尚未平,一波已然起。前儿媳也不愿一直当被告,她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钱蔚生前所在公司支付的死亡补助金。在该跨国公司总共补偿的155万元中,除了先期向钱老夫妇支付的5万元外,其余的分为两次支付,其中90万元打入钱母账户,60万元打入杨木林的账户。而杨木林认为,自己没有工作,还要抚养5岁大的孩子,生活困难,理应多分得一部分补助金。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公婆再付给她25万元。
“补助金为什么不平均分配呢?这里面其实有很多现实的考虑。最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杨木林还年轻,今后还会有自己的生活,而两位老夫妻年过七旬还丧失了独子,今后的日子可以想象会有多么艰难。从感情纽带上看,老人与自己的儿子生活了大半辈子,而小夫妻只在一起共同生活了4年,而且不得不提,他们还是二婚。”
律师认为在前一个案子当中,他与两位委托人用尽各种办法去查询儿子名下的财产,在其中一项里发现,杨木林在儿子死后,还曾经在巴黎用信用卡购买过奢侈品。“这一条其实可以充分说明,前儿媳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是非常有信心的,她并没有因为丈夫突然去世,陷入生活困顿,甚至养不起孩子。”
去年年底,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驳回原告的诉求。
四、法院寄语
在朝阳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上,罕见地在法言法语之外增加了一段“本院寄语”。判决书上说,一纸判决,无法纾解各方积蓄已久之情绪,但要知道血浓于水,亲情难能可贵,望各方以亡者为念,以抚养后代健康成长为盼,相互宽容体谅,相互扶持帮助,尽快走出失去亲人之阴影。(来源:北京晚报)(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