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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发布不实文章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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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家是从事水管及配件销售的公司,一个是网络平台提供商,两者分属于不同行业,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可是在网络时代,双方却因一起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 

    原来,一用户在由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美篇平台多次发布文章,就上海一PPR水管及配件销售公司和百安居终止合作一事作了不实报道,而面对该销售公司的请求,蓝鲸人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蓝鲸人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部分支持了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销售公司称,其从事各类PPR水管及配件销售。在20175月之前,公司一直与百安居保持良好合作。当年61日,公司因其他商务原因与百安居终止合作。2017626日,公司发现,在蓝鲸人公司经营的美篇网站及手机APP上有文章称,该公司销售的品牌水管因质量问题被上海、苏州、南京等地百安居建材超市全面下架,并有配图及相关文字内容。

    销售公司称,上述文章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直接诋毁了公司商业信誉及经营的品牌水管产品的商誉。发现该文后,销售公司即于201771日委托律师向蓝鲸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上述文章。但201778日、812日、820日,美篇网站又3次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

    销售公司认为,蓝鲸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在美篇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蓝鲸人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首先,本案案由错误。双方分属不同行业,被告主营业务是运营美篇网络平台,原告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批发和贸易代理等服务,两者业务完全没有交集,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美篇网系网络信息发布和交流的平台。涉案文章系用户自行发布,理应由其承担责任。第三,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涉案文章存在侵权情形。原告主张该文诋毁其商誉和产品信誉,但从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该文内容与事实不符。第四,原告从未以书面或向被告投诉邮箱发送过通知,告知侵权事宜。虽被告多次要求,但原告从未提供律师的合法授权文件,也未提交其对于涉案商标的权属文件。第五,出于审慎原则,被告及时删除了涉案帖子,处理后也通知了原告。此后被告还重点关注了相关用户的发帖情况,对内容相同的帖子也及时予以删除,完全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据此,蓝鲸人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从内容看,涉案文章向公众传达的意思为原告水管质量存在问题,且因此被超市全面下架。然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与百安居终止合作关系,并非系产品质量问题,况且涉案品牌水管还被相关法院生效文书认定为知名商品,没有证据证明该品牌水管存在质量问题。涉案文章内容均为虚构,且已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查,原告律师首次向被告发送邮件时未提供授权文件,但2017810日第2次发送的邮件中附有原告欲诉讼被告商标侵权、名誉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中有代为进行相关证据保全的公证、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发函联系、代为参与谈判、协商解决方案等,足以证明涉案文章侵权,其有权与被告协商处理。法院认定,自第2份邮件起,原告发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在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时,涉案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已变更为某控股公司,原告确实未向被告提供其已获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相关文件。但涉案所有文章中均包含有一张报纸声明的照片,该声明的主体之一为原告,明确其是涉案品牌水管的销售商。故该文章所诋毁的企业商誉及商品商誉的对象应为原告。 

    在原告首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后,被告应当知晓该文涉嫌侵犯原告权益。但在原告第2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涉案文章又有2次发布在其网站,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帮助侵权的责任。

    鉴于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法院对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显属过高,因原被告对原告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未能举证,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5万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撰写:上海浦东法院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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