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驾车发生单车事故,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作为车辆被保险人的妻子替夫“顶包”。正当二人为骗保得逞而暗自窃喜时,公安机关接到了来自保险公司的报案。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20日凌晨,刘浩与友人聚餐饮酒后,独自开车离去。在行驶至嘉定区浏翔公路、东陈路路口东时,因刘浩驾驶不慎,车子突然失控撞上路边隔离栏,发生单车事故。
虽然没有擦碰别车,也没有人员伤亡,但望着受损的车辆和公共隔离栏,刘浩还是慌了神儿。他第一时间拿起电话,正要拨打110,却又迟疑了。车子登记在妻子名下,被保险人是妻子,自己酒后驾车并不能按程序进保险获得理赔。想到这里,他连忙拨通了妻子崔平的电话,崔平很快赶到事发现场。二人商量一番,当即做出一个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决定:由妻子崔平谎称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
就这样,刘浩和崔平如愿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之后,夫妻俩又立即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并成功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17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认为刘浩、崔平为达进保目的,存在替换驾驶员身份,进行保险诈骗的嫌疑。
经侦查,公安机关很快将崔平抓获,一周后刘浩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保险公司退出全部赃款。
【以案说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崔平、刘浩提起公诉。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浩结伙作为车辆被保险人的崔平,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结合刘、崔二人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判处刘浩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崔平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提醒,遇到单车事故,切勿心存侥幸,也不能因为夫妻情义、朋友义气盲目顶包,更不可铤而走险,实施骗保行为。尊重客观事实,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最正确的做法与最明智的选择。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三、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例撰写:上海嘉定法院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