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骑车去上班,路上突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员工不承担事故责任。人保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方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工伤决定。公司方不服,提起诉讼,那么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10日7时40分左右,安女士骑自行车离开家去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骨折脱位伴截瘫、头外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安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5年8月,安女士以顺庆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该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安女士与顺庆公司自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在安女士的申请下,某区人保局认定安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6年10月,顺庆公司向市人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保局维持了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顺庆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请,顺庆公司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该案,顺庆公司、某区人保局、市人保局、安女士均到庭参加庭审。顺庆公司认为,安女士从事缝纫工作,工作时间灵活,事发当天她不是在去公司上班的途中。工伤认定事实有偏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请。某区人保局认为,顺庆公司与安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且事发当天安女士是从居住地前往上班途中,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和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人保局在收到顺庆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后,经审理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亦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某区人保局的意见。安女士同意某区人保局和市人保局的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
事故发生当日,安女士与顺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安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
顺庆公司认为安女士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她工作时间很灵活,并非每天都到公司上班。安女士与其他公司也存在雇佣关系,她当天不是来公司上班,当天她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安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去吃早饭的途中,并不是去公司上班。
某区人保局认为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安女士与顺庆公司在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事故发生当日双方的确存在劳动关系。且发生事故是7点40分,上班时间是8点,且事发地点是在安女士居所至公司所在地的合理路线上,这充分证明了交通事故是在安女士上班途中。
市人保局认为行政复议过程中,顺庆公司提出了其与安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不是在上班途中的观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安女士在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与顺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项事实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某区人保局收到安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等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某区人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及所附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及线路图、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市人保局收到顺庆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顺庆公司虽对事实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案例撰写:上海一中院戴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