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保洁工,但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老陈遂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费。此后,双方在老陈的工作年限上发生重大分歧,老陈坚持称自己从2014年开始就在这家企业工作,但单位却表示老陈是在2015年11月入职。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外地来沪的老陈入职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担任保洁工作,工作期间,老陈陆续在这家公司的几家门店工作,但公司始终没有给老陈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2015年年底,因与单位在工作安排上发生矛盾,老陈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但让老陈没有想到的是,在交涉过程中,公司只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15年11月1日,这也就意味着老陈只工作了一个月左右。这让他很难接受,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老陈请来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一位是房东女儿,因为2014年3月公司曾给过老陈一张员工赠券,而他将券转赠给了房东女儿,以此证明当初自己已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另一位证人则是老陈在2015年带教过的实习人员,对方表示老陈当年确实在该店工作。同时,老陈还拿出了一份离职工作移交流程表,上面记载着公司在2015年10月曾给老陈报销过59元健康证费用,而公司规定员工只有工作满13个月才能报销。
庭审中,公司辩称,老陈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入职,只工作了18天后就自行离职,并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对老陈请来的证人则均不予认可,认为缺乏公信力,至于报销健康证费用公司则称是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对此,老陈表示,劳动合同是2015年上半年公司主管拿来让自己签字的,自己仅在第二页签了名字,没写日期,也没有看合同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老陈的陈述,认定他与公司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论案说法】
问:老陈证据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否证明自己的主张?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主导地位,其负有监督管理之职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亦多由用人单位保管。这也就导致了劳动者往往在举证能力上相对处理弱势地位。就本案来说,老陈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提供了原公司员工的证言、房东女儿的证言、离职通知书工作移交中报销健康证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虽然较弱,但确实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证据链,可互相印证。
而被告公司作为管理者,其并未提供老陈的入职登记表等。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单独的二页,而且老陈的身份信息及签名用蓝色圆珠笔,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劳动报酬用黑色水笔填写,明显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填写而成,存在较多疑点。同时,公司在2015年10月为老陈报销健康证费用,公司认为是工作失误所致,但该说法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也不符合常理。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采信了老陈的陈述。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