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子女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其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子女选择了私立大学,并交纳了20万元的学费。事后母亲一方找到父亲,要求其承担择学费的一半,遭父亲的拒绝。子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学费的一半,子女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持?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大学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故子女的母亲在未取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子女就读并支付学费,应由子女的母亲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