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的几点释疑
作者:杜黄海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本人开公众号,致力于偶尔写写有趣又实用的文章,主要目的是希望朋友们看了我的拙文后,可以或多或少,了解到一些现在有用或将来有用的法律知识。
10月4日本人发布了一篇《范冰冰若补缴8个亿后 不会坐牢才是法治进步》的文章,本文发布后,似乎让朋友们产生了更多的疑问、困惑。我甚感遗憾!要么是本人水平有限,无法准确地传达本人的观点给到各位朋友,要么就是这个问题确实争议较大。
于是,本人想第一时间,就大家比较关注的主要疑问统一解答,不过囿于是个人公众号,每天只能推送一篇文章;2018年8月后注册的个人公众号暂不开放留言功能(21世纪了,“宇宙第一大”互联网企业竟然还搞差别待遇,此处必须拿出1秒时间来鄙视一下qq号为10001的人);节假日要忙着休闲,时间有限等原因,只能等到10月5日推送给大家。
为了更好地理解范冰冰案背后的法律逻辑,我将从大家比较关心的以下三个主要疑问来解析:
1.范冰冰案逃税数亿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前空姐走私普通货物逃税却被判刑
2.范冰冰偷税数额如此巨大,为何算初犯
3. 不追究范冰冰刑事责任,为何不会纵容更多人逃税,产生更坏的社会影响
01
范冰冰案逃税数亿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前空姐走私普通货物逃税却被判刑
持有这种疑问或观点的朋友,大部分是看到网上流传的两张截图,一张图片是范冰冰,标题主要内容是范冰冰案逃税数亿元,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一张图片是北京一离职空姐李某,标题主要内容是离职空姐国外代购化妆品网售,逃税100多万被判11年。
前空姐李某走私普通货物逃税100多万被判11年,不完全是真相。本案发生于2013年,2013年12月该案经北京二中院二审后,部分改判了本案,可以合理预测,发图的人一开始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说,这张截图是具有误导性、夸大性的报道。该案二中院最终认定李某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不是网上流传截图的100多万元;最终二审改判李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也并非网上流传的11年之久。
即便是判刑3年,和范冰冰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放在一起看,对于非法律职业的的社会大众来说,必定是极具冲击力、迷惑性、极度抓人眼球的对比,但这种对比,法律逻辑上却是极度错误的。
根据《刑法》201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稍微留意即可知,两个罪名完全不同,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罪位列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类犯罪;逃税罪位列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虽然两者都涉及到逃税问题(本质上两个罪名逃税的税款性质也不一样,一个是个税、增值税等,一个是关税),但两个罪名有严格区别,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侵犯的法益、客体不同。逃税罪侵犯的法益、客体主要指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走私普通货物罪所侵犯的法益、客体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侵犯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管制秩序。
无论是对比、还是类比的逻辑思维,都有其适用前提和条件,抛开前提和条件去对比、类比,只会得出似是而非、让人困惑的结论。大千世界,任何事物都不能简单地类比,范冰冰案是否公平、正义、合理,更不能简单地类比,两个完全不同性质案子,不同的违法行为,非要强行类比,去得出或证明哪个最终处罚结果更公平、正义、合理,这种逻辑本身就错误的,并且错得离谱。
如果你人大有人,且有通天本领可以随时想修法就修法,那大家只能服气(这样的人,在现代文明中是不存在的)!否则抛开前提、条件,来比较谁更公平、正义、合理,无非是发发牢骚。
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只是在探讨和分析范冰冰案背后的法律逻辑、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全不必将一肚子牢骚全扣在范冰冰一个人头上,是不是。如果非要说这个法律、社会有错,那也错的不是她一个人,大家都有错,都太急功近利了,事实上无论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一个社会是完美的,无论是西方哲学,还是东方哲学,都曾告诉我们这个道理。不过,《基督山伯爵》最后一句话告诉我们:“人类的一切智慧都包含在这四个字中:‘等待’和‘希望’!”有没有范冰冰案,法律、法治都会越来越文明,社会总会不断滚滚向前发展。无论对于个人、家庭、社会来说,我们都应保持希望,期待明天更好。
人大《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曾明确指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由此可见,国家将逃税行为入刑、处罚逃税犯罪的刑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立法设计、立法背景,是为了更有利于税收的增加。因此允许补税,甚至允许首次补税、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原因大家可以试着想一想,如果逃税被查,补税、缴纳了滞纳金、罚款,仍然会面临刑罚,那么任凭是谁,都不可能再去积极、想方设法去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相信不管是8亿,还是8万,这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问题,而是一个法理学、心理学交叉的问题。
02
范冰冰偷税数额如此巨大,为何算初犯
初犯是个法律问题,那么我们就从法律上分析初犯。但是非常遗憾,我国《刑法》并没有初犯这个法律概念。《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初犯这个法律概念。不过在各类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初犯这个法律概念至少出现在超过57个司法解释中、超过33个部门规章中,按照上述文件,初犯的概念并不是刑法上独有的概念,初犯包含有首次违法的意思,与再犯等概念相对。
《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领域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经过漫长审理过程,最终无罪判决。但辛普森真的无罪吗?直到今天都存在巨大的争议和疑问。这个案例丝毫没有损害美国的法治,相反却是诠释美国社会法治基础的一个经典,是程序正义与疑罪从无现代法治理念的胜利。
行政法领域也是一样,《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人在未被依据法定依据、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之前,均不能视为其已经行政违法,道理也是一样,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范冰冰之前没有被行政机关处罚过,本次处罚就是首次处罚,哪怕是数个行为同一次被发现,也应当累计一次性处罚,算一次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算多次。同时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超过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实这个根据税务总局通报范冰冰案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此次处罚范冰冰确实并不是一个偷税行为,而是数个行为一并处罚,才会有8个亿的天价。
如果同一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随意分开进行行政处罚,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喜好,分分钟可以将一个行政处罚行为分割成数个独立完成的行为,演变成一个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这个是不可想象的灾难。不要说税收征管领域,现代法治,任何领域都不允许存这样的行政恣意存在。比如你去国外旅游,买了两个Hermès包包、一个Jaeger-LeCoultre手表、一个手机均未申报,进入浦东机场非常不幸被抽查到了,那么是算你一次走私,还是数次走私呢?法律上肯定是只能算一次。但是按照某些错误的逻辑,完全可以分割成四个处罚行为,如果是这样,补缴了关税,恐怕也走不了,因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有公众认为,偷逃税款数额如此巨大,肯定不是初犯,但根据以上分析,法律层面,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与偷逃税款的次数一样,都与是否是首次处罚,是否是初犯,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范冰冰偷税数额如此巨大,不能算初犯只存在部分公众自己假想成立的逻辑中,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的。
03
不追究范冰冰刑事责任,为何不会纵容更多人逃税,产生更坏的社会影响
有人提出,范冰冰事件影响恶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会纵容更多的人逃税。这个可能是部分公众的逻辑,但是这个同样也是错误的逻辑。
我原来在文章中说过,范冰冰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才能免受刑责。8亿天价、8亿真金白银,在短时间内凑足、补缴,毫无疑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要说是一线女明星,就是假设对于一个土豪来说,8亿的现金流,短时间内凑足,都是天价。从这一点上来看,我认为范冰冰至少尚未完全解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此次范冰冰可以侥幸免于刑事处罚,那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今后她还会逃税吗?至少我从她的道歉信中看到了她是有诚意的,我相信她不敢了。
相信大部分社会公众和其他影视明星,也看到了范冰冰案背后,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应当积极、主动避免类似法律风险。但有社会公众却偏偏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看到了法律在纵容随意偷逃税款,如果只认为坐牢才是法律风险,我其实也没什么好说的。面对只有半杯水,有的人会说:“可惜只有半杯水了!”而有的人却说:“真好,还有半杯水!这世上,有的人即使知道某些行为一旦触犯就是死罪,也照样会做,此时理性、逻辑似乎已经没有什么用了。
范冰冰事件影响恶劣确实不假,不过从法律实体上、程序上看,对待任何一个再罪大恶极的人,都要求公平对待、依法处罚,这个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体现。这个很重要,不能因为逃税数额巨大,就将行政处罚随意整成刑事犯罪,这样造成的危害甚至比错放一百个都重要。如果你去研究很多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很多往往是发生在当时社会公众舆论极度想要尽快破案、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下。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来决定,而不是根据公众的喜怒哀乐来决定,公众往往是代表善良、朴素的正义一方,但公众偶尔也会受错误的舆论引导,趋向于错误的法律认识,若理性不存在,则善良无意义。
范冰冰事件影响也并非全是恶劣影响,范冰冰事件所引发的业内反思,此次事件直接导致多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范冰冰事件也是逃税罪在全国范围内的一次深刻普法,从长远看,对推动法治的文明、法治理念,甚至可能是未来法律规定的修订和完善等,肯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的最后,我再次重申,我不是范冰冰的粉丝,也不是替范冰冰开脱(大概率她的结局10月3日已定),我只是有趣又实用的法律知识的搬运工,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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