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及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在对内方面,《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于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夫妻间的约定无需另行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在婚姻关系内部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对外方面,因涉及交易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的规定,未经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动产因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的规定,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