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购买房屋的,双方父母的出资一般应分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此前提下,双方子女将受赠的出资用于购买房屋,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双方子女将因各自出资行为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即该房屋不可能为子女一方购买,单独享有完整所有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宜直接认定该房屋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形成的是对该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后,那么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价值取向,至少可以推定产权登记一方的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此时,为了平衡双方父母的利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另一方父母的出资,同样应当认定为系对其自己子女的赠与,从而达到子女双方对该房屋按份共有的效果。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