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婚后一方父母将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该条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动产”的理解应限定在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范畴内,应排除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等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当时起草该条的本意来看,关注的重点不在解释什么是“不动产”,而在于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与“确定只归一方”进行链接。因此,如果父母一方将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同样应视为确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