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当事人婚前按揭购置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这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者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20%至50%)以及其个人于结婚前偿还的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第二部分,购房者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所对应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部分,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则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向银行偿还。所对应的部分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此类房屋的权属性质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婚前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也不宜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根据其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比例来考量其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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