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所有权出现权利真空状态,其中并没有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在内,更不能因此认为无需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遗产的所有权就当然地归其所有。因为享有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继承人的所有权就不能存在。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们从中可以推断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人无权干涉,当然不能因其有配偶就不能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即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也就不属于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继承人在实际占有遗产中的动产或者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放弃继承的,不受包括其配偶在内的他人的干涉,应视为有效。